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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保护政策?

61 2024-04-26 23:54 admin

一、野猪保护政策?

【野猪没有纳入国保,但是三有,也禁止捕杀】野猪,又叫山猪,目前是国家的三有保护动物icon,什么叫三有保护动物呢,就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二、海鸟保护政策?

5月份是海鸟繁殖季节,黑尾鸥、黄嘴白鹭等鸟类在蛇岛筑巢繁殖,保护区管理局每年都开展海上执法,今年首次建立海上联合执法机制。成员包括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警旅顺边防大队、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辽宁海警一支队三大队、旅顺口森林公安派出所。

联合执法队伍每天对蛇岛核心区及缓冲区海域进行巡查,对擅自进入核心区船只进行驱离,对“三无船只”进行查扣,并计划开展三次执法大行动。

三、樟树保护政策?

樟树又名香樟,属樟科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发布。其中纳入一级保护的有51种。纳入二级保护的有203种。纳入二级保护的第一批野生植物中,包括樟树。

这就是说,野生樟树已经列入保护名单,不得随意采集。如果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樟树目前在我国已广泛种植。它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如提取樟脑、樟油,用于医药、塑料、炸药、防腐、杀虫、农药、选矿、制肥皂、及香精等方面;由于樟树木材质优,抗虫害、耐水湿,也广泛用于建筑、造船、家具、箱柜、板料、雕刻等方面;另外,樟树也是城市绿化的优良树种。

对于非野生的樟树,国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樟树上规模的砍伐及对城市林道樟树进行砍伐,也需经有关方面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

四、互联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保护耕地红线政策?

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2009年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提出“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

六、保护狮子的政策?

除热尔曼人在狮子侵害到自己饲养的牲口,或自身受到伤害时,或路人受到攻击时,任何人不得扑杀或干扰狮子生活规律

七、互联网医疗补贴政策?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3、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六)保障患者权益,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范

1、“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3、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4、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5、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6、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八、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起搏器远程监测、除颤器远程监测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的费用,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三)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部间的远程会诊或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向患者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五)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都属于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六)患者享受线下服务时,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的形式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诊查费仍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委托地单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收费,不得重复计费,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收费项目。

三、强化组织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检测监管,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明确清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同步做好HIS系统相关改造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高考区域保护政策?

区域代理商在所在区域内拥有独家代理的权利。

  2 .各区域代理商只能在所授权的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务活动,不得跨区销售。

  价格政策 :

  实行在区域市场设一、二、三级独家代理制度(视产品特性,可以只设一级代理商,即每省一个总代理),代理商在所定区域内完全独家经销,避免同商恶性竞争和分薄利润,保证获取丰厚的利润。

  1.对全国实行统一代理价。

  2.根据代理的的进货量采取返点调控的方式。订货量越大返点越多。

  3.外贸定单、OEM定单价格根据数量和实际要求等商定价格。

十、保护贸易政策的核心?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意”,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兴起的,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

核心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它们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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