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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车险免责条款?

91 2024-03-17 21:27 admin

一、太平车险免责条款?

车险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免责条款,看车险改革后免责条款要求,具体如下:

1.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

(3)被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车损险免责条款包括:

(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交通肇事逃逸;

(3)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期间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4)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6)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7)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8)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9)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则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1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被保机动车受损;

(13)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5)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16)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17)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18)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包括:

车损险免责条款的第1条至第10条亦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除此之外,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还包括:

(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3)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4)被保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5)被保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8)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9)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0)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11)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二、车险a条款和b条款区别?

就车损险而言就有以下不同

一、赔偿范围的不同

1、在自然灾害方面,b比a增加了暴风和龙卷风,c又比b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陷、沙尘暴。在自然灾害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c的赔偿范围最宽。

2、单独玻璃损坏方面,a对于任何的玻璃单独损坏都不赔偿,b和c赔偿单独的天窗玻璃损坏。在玻璃单独损坏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全部不赔。

二、不赔偿范围的不同

1、b和c都明文规定当保险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不赔偿机动车的损失,a则无此规定。a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尤其是当事故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或者责任方虽然也是机动车,但是责任方耍赖不赔的。

2、b明文规定不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

c明文规定不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a则没有上述规定。因此,a在这方面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c最不利。

3、b不赔偿单独的倒车镜或者车灯的损坏,a和c没有此规定。b最差

三、免责范围不同

对于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免除,三款条款略有不同

a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b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c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驾驶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条款相抵触之处,以哪个为准?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四、商业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在缴费期间,发生了保险条款的疾病。理赔后,还没有缴完的保费不用再缴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不变。

五、2020车险自燃险条款?

1.

车损险自燃险条款 从2020年11月19号之后投保的所有的商业险,自燃险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了。中国保监会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号都一车型进行的改革原来的。涉水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无法找到第三者,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全部并入到现在的车损险当中。

2.

车辆自燃险条款 电动车自燃险好买,首先如果我们的电动车自燃了,我们需要了解其自燃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电池的质量问题的话,厂家会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补偿,许多厂家的车型因为自身质量问题出现自燃之后都会积极地对车主进行补偿,让车主满意,从而让车主不会发出对车企不满的言论,打到一个互相缄默的状态,这虽然解决了问题但并不是权宜之计。 如果不是因为电池的质量问题,如果我们有购买相应自燃险的话,自燃险是能够对我们进行赔付的。但是存在一个电动汽车理赔难的问题。归根结底,电动汽车理赔难的主要原因,是电动汽车无法完全套用为传统燃油车量身打造的自燃险。所以电动车在进行理赔的时候是会比较麻烦的,并不是不赔,但对于特斯拉以及二手电动车来说是不能赔付的。 电动车自燃时起火快、火势猛、难扑灭等原因,通常将会烧到旁边的车或者建筑等。中国人保规定如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自燃现象,且祸及旁边的车辆时可以使用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但如果车辆停在停车场出现自燃事故烧到旁边的车辆,这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畴了,需要自行赔付。 所以理赔难的问题确实存在,虽然没有为电动车量身打造的自燃险,但是各个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地进行理赔,这种情况还是很好的,只是新能源车型想要享受到自己专属的赔付条款,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等待。

六、自费无忧险条款?

目前没有明确的结论,因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了解每个保险公司和产品的条款内容才能做出判断。一般来说,自费无忧险是指投保人支付一定保费后,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具体的条款内容可能包括保障范围、保额限制、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因此,需要在购买之前详细了解条款内容,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选择自费无忧险时,也可以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价格和条款,以选择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此外,还可以关注一些网络平台上的保险比较和评价,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参考。

七、车损险条款?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及报价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 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 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车损险的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指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就发展历程来看属于比较年轻的险种。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是如何规定的呢?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概念。车损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为广泛的险种之一,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车损险保额的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常识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一旦遭遇出险,车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各项险种都有一个详细的介绍,因此广大车主朋友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了解每种险种的承保范围和概念,这样才不会在后期的理赔中遇到麻烦。

大家都知道,购置车辆,有一些保险是必须强制购买的,有一些保险是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保的。机动车车损险条款,车损险只针对于车辆本身,保险对象是车,并非人。只要是车辆发生了意外,不论是零件的自然损害还是遭遇车祸、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害,都在赔偿范围内。

八、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九、防癌险免责条款?

不同的产品免责条款不同,以产品合同约定为准,比如平安人寿康寿宝防癌险,免责条款有8条,

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车等。

十、商业险免责条款?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以上就是商业车险免责条款,供大家参考。当然,每种保险可能免责条款会有所不同,以具体签订的保险协议为准。大家在购买商业车险时,务必要看清和了解清楚条款中各项内容,以免后续理赔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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